问:在招标文件中,我们可以直接约定主要材料的品牌吗?
答: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进行详细解答。
解析如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防止因特定品牌要求而导致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
具体解释:
- 不得直接约定品牌:直接指定品牌会限制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可能导致具备同等或更优性能的其他品牌无法参与竞争,违反了招标的基本原则。
- 允许使用“相当于”表述:若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需引用某一特定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使用“或相当于”该品牌的技术规格表述。这种做法既满足了招标需求说明的精确性,又避免了直接指定品牌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 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平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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